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在职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的一种终生性中医学教育。为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蝶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中、高级液位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不能跨年度计算。中医中级临床医师还必须获得“浙江省中医中级临床医师知识更新班”的学分。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按有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法》规定执行。已完成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中医药阻火器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中医药继续教育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
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内容和形式,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学分两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国家级网络教育项目。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省级网络教育项目。
中医药单位自行举办并向县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油泵教育活动。
1.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国家级网络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1)—(3)],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的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我省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及各种专门人才培养,培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每年授予25学分。
4. 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在职学历教育,完成当年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者,每年授予25学分。
1.中医药单位自行举办并向县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参加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学习后经真空泵考核合格者,按12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5学分。
(1)全国性学术会议:第1—3作者分别授予6、5、4学分。
(2)省际、省级学术会议:第1—3作者分别授予4、3、2学分。
(3)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刊物类别计算学分:
(1)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第1—3作者分别授予6、5、4学分。
(2)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第1—3作者分别授予4、3、2学分。
(1)国家级课题:排名第1—5,分别授予10、9、8、7、6学分。
(2)省、部级课题:排名第1—5,分别授予8、7、6、5、4学分。
(3)市、厅级课题:排名第1—5,分别授予6、5、4、3、2学分。
(1)国家级一、二等奖,第1—3作者分别授予20、18、16学分;三、四等奖,第1—3作者分别授予16、14、12学分。
(2)省、部级一等奖,第1—3作者分别授予12、10、8学分;二等奖,第1—3作者分别授予10、8、6学分;三等奖,第1—3作者分别授予8、6、4学分。
(3)厅、局级奖,第1—3作者分别授予6、4、2学分。
重复获奖按最高奖授予学分,本项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8.撰写并公开出版中医药学著作,授予15分。本项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9.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授予1—2学分。本项每年不超过10学分。
10.公开发表中医药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本项每年不超过10学分。
1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2.科室和部门组织的临床病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带教上课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3.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最多不超过20学分。
(一)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时间、考核结果、学分数、认可部门等。
(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印制、发放学分手册,手册由登记对象保存,作为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凭证。
(三)《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证》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刷。项目主办单位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项目内容、所授学分等。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对Ⅰ类学分进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Ⅱ类学分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给分。
(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有专门机构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档案,对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