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作者: 时间:2006-12-11 点击数: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多级泵《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螺杆泵项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的项目为省级离心泵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应以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及其它相关边缘学科等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适应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管道泵项目内容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 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 国内外中医药研究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 国内外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 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技术和方法;

6、 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独特临床诊疗技术。

三、凡拟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将下一年拟举办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申请表送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上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拟举办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拟举办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专家评审,省卫生厅批准后,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颁布的《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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