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6-12-07 点击数:

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doc

   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doc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中医药 教育 规定 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校对人:周景玉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南校区博爱楼15楼1516办公室(3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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