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6-03-11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南校区博爱楼15楼1516办公室(310053)
Copyright®1959-2006 Zhejia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
浙ICP备05040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