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厅(1997)55号《浙江省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暂行方案》的有关规定,对中医中高级临床医师继续教育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时间、地区及单位:
试行时间自1997年起,地区及单位:省级中、西医疗卫生单位及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台州、嘉兴等市县及县以上中、西医院、乡镇卫生院。
二、对象:
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中高级临床医师
三、形式及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以学分制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
(一)I类学分: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浙江省继续区半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1、中医中级临床医师知识更新班: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程设置见附表五),在5年中每人参加一次。
2、中医高级临床医师知识更新系列讲座: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医专题讲座项目时间另行通知,暂定每年4期。在五年中每人参加一次。
3、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要按中医专业对口选送学习。部分基础学科项目及跨专业项目的新进展,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包括观代医学)。
(二)Ⅱ类学分:指自学和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自学项目:必读专著根据本人学科专业,自选中西医实用系列最新出版专著及专业杂志各一本。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l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Ⅱ类学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浙继委(1997)2号文中《学分授予办法》规定授予学分。
四、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计算以五年为一周期,五年应获得Ⅰ类学分25—50分,Ⅱ类学分75一lOO分;每年必须获得I、R类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分,R类学分为15—20分。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两类学分不能互补。1997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自1997年1月起至次年7月31日止。以后每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自当年8月1日起至次年的7月31日止。
老少边穷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的中医临床卫技人员的计分,可由各市地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中医管理局、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个心备案。
五、学分的确定和认可: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期满经考试(核)合格,由各项目承力、单位按已批准的项目在“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上填写相应的学分,经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审核备案,给予认可。“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由各卫生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保管,并凭“学分证”予以登记。继续医学教育五年期满,须向各单位人事部门缴验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符合要求者由人事部门发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作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及续聘正高级职务的依据(“学分证”、“登记册”、“合格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凡发现在学分授予、登记、合格证的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学分不予认可,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经费
按照省卫生厅1995(5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