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评估和管理,切实做好结业考核和学位授予工作,确保第四批继承工作质量,根据《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和《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发〔2008〕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及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并附有结业考核及学位授予考评手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联系。此通知及考评手册格式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satcm.gov.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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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继承工作”)的评估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结业考核指标、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申请的方法及程序,切实做好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确保第四批继承工作质量,根据《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和《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发〔200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结业考核内容包括继承人日常继承表现、继承实绩、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论文答辩四项内容。考核程序如下:
(一)继承人填写《继承人结业考核资格审核表》(表1),经指导老师、带教单位及继承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参加结业考核;
(二)带教单位及继承人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按照《继承人日常继承表现考核表》(表2)要求,对继承人的日常继承表现进行考核;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对继承人的继承实绩(表3)、临床(实践)技能(表4-6)、论文答辩(表7-11)进行考核,填写《继承人结业考核综合评分表》(表12);
(四)通过结业考核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通过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者,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
(一)不申请专业学位的继承人,申请结业考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与要求:
2、完成跟师时间不少于1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250个工作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合格;
3、跟师三年中参加累计不少于5个月的集中理论学习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申请专业学位资格并申请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与要求:
3、提交1篇以上(申请博士学位须提交2篇以上)在ISSN或CN上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学术论文;
4、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须提供两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导师);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须提供两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博士导师)。
继承人如实填写《继承人结业考核资格审核表》(表1),经指导老师同意、带教单位及继承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通过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继承人,可向相关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的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
结业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积分制,总分100分。其中日常继承表现、继承实绩、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论文答辩等单项成绩按不同的权重比例计入总分。
不申请专业学位的继承人结业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考核组,按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方法进行结业考核。
申请专业学位者,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考核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专家考核组成员要求不少于3人,并设组长1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继承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
由带教单位及继承人所在单位职能部门通过查阅继承人的跟师笔记、平时考核表、年度考核表,听取指导老师、同行或科室(单位)负责人评议等形式,对继承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及劳动纪律、师徒关系、跟师临床(实践)时间、独立临床(实践)时间等日常继承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并填写《继承人日常继承表现考核表》(表2)。
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15%。
1、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提交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并全面完整体现诊疗疾病全过程的典型临床医案6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60份;
2、指导老师批阅后的不少于1000字的每月学习心得36篇;
3、结合跟师临床(或药事工作)学习经典和专著的心得体会;
5、在ISSN或CN杂志上公开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以上(申请博士学位者2篇以上);
7、在继承学习期间,与继承有关的科研项目、成果、专著及诊疗新方案、新技术、新发明。
由专家考核组根据继承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根据《继承实绩考核表》(表3)对继承人的继承实绩进行考核。
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30%。(第7条为加分项,不计入总分)
1、门诊考核。在门诊现场选择3例指导老师擅长诊治的典型病例(病人对师生的主诉须相同),采取双盲法由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分别诊疗并撰写病历(表4-1和4-2)。专家考核组根据《门诊或中药(实践)技能考核表》(表4)考核继承人诊疗思路及用药特色与指导老师的符合率。
中药(民族药)实践技能考核亦采取双盲法,选择3项指导老师擅长的实践操作项目,由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分别进行操作。专家考核组根据《门诊或中药(实践)技能考核表》(表4)现场考核继承人中药炮制、调剂、正伪品鉴别等操作过程和实践结果与指导老师的符合率。
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15%。
2、病房考核。在病房现场选择1例指导老师擅长诊治的典型病例,由继承人按照首诊要求进行临床查房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专家考核组根据《病房实践技能考核表》(表5)对继承人的查房操作进行独立实践技能评价,并通过临床答辩、查阅首次病程记录等,考核继承人的临床诊疗水平、病房工作能力及继承、运用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实际能力。
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则选择1项指导老师最为擅长的技术操作项目(或中药炮制或调剂或正伪品鉴别或中药栽培养殖技术等),由继承人进行现场操作,并按规定写出操作记录或报告。专家考核组根据《中药(民族药)操作技能考核表》(表6)对继承人的现场操作进行独立实践技能评价,并通过技能答辩、查阅操作记录或报告等,考核继承人的操作水平、中药(民族药)相关岗位工作能力及继承、运用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的实际能力。
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10%。
继承人提交不少于2万字(申请博士学位者不少于3万字)的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
不申请专业学位继承人的结业论文至少应包括两部分:①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或药事工作经验)尽可能全面的总结;②针对指导老师某一独特的学术思想或独到的临床经验(或药事工作经验),并结合自己的临床(或药事工作)实践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创新观点。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①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既要体现导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意义;②内容主要是指导老师学术思想渊源及临床经验、特色的整理与挖掘;③应达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④应表明继承人已经掌握临床科研的基本方法。
申请博士专业学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①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既要体现导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临床意义;②内容主要是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渊源,相关各流派、各家的观点概要(附参考文献),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及特色的整理、挖掘、深化和升华,继承人提出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及临床意义的新观点、新方法;③应达到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④应表明继承人具有从事临床科研的能力。
不申请专业学位的继承人结业论文的评阅工作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
申请专业学位的继承人结业(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共同组织。申请硕士学位者需送交2名、申请博士学位者需送交3名相关专业专家按《论文评阅意见书》(表7)评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评阅不合格者,继承人应按评阅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送交专家评阅,合格者方能参加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论文答辩资格。
不申请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可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3名相关专业专家按照《结业论文答辩考核表》(表8)进行结业论文答辩。
申请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其学位论文答辩与结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共同组织。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需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3-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研究生导师和师承指导老师组成(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由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和师承指导老师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专家根据《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论文答辩考核表》(表9或表10)对继承人的论文答辩进行考核打分。
本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在结业考核总分中的权重为30%。
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再次不合格者,不授予专业学位。
由专家考核组填写《继承人结业考核综合评分表》(表12),根据考核总分结业分为四个等级:总分(不计加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优,80~89.9分者为良,60-79.9分为合格,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
由继承人自愿提交在继承学习期间,对指导老师的独特经验、学术思想或特色实践操作技能进行整理、总结和研究,与继承有关的科研项目、成果、专著及诊疗新方案、新技术、新发明等资料。由专家考核组根据《继承实绩考核表》(表3)中的加分指标酌情加分。
此项分数总分为20分,不计入考核总分,但可以作为各项表彰奖励依据。
1、结业考核及专业学位授予应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严格规范的原则,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指标执行。
2、继承人所在单位、带教单位、指导老师及继承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应做到真实可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继承人出师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考核项目中继承实绩、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论文答辩均为重点考核项目,凡单项成绩不满60分者为考核不合格,不予结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授予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由各省(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授予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需在实施前20个工作日,将本省区的具体实施时间和要求,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备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进行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授予,不得擅自降低考核标准,保证继承工作和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质量,确保达到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与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员的目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卫生部对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督查。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进岗时间及时组织结业考核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工作,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专业学位授予工作。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需在结业考核、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20天内,将本省区结业考核和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总结、《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及专业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附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继承人基本情况表》(附2)、《继承人结业考核综合评分表》(表12)各2份(加盖公章)、继承人的结业(专业学位)论文1份,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scjjc@satcm.gov.cn。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结业考核及专业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核、验收和评优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