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根据《国家中医药局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为推动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创新中医药继续教育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作用,加快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今年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将对分类、形式及学分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根据培训对象的层次定位,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分为知识技能类(中医类)、学习提高类(中西医结合类)、前沿进展类三个类别。
(一)知识技能类(中医类)。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主要针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习提高类(中西医结合类)。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与中医药相关联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主要针对中西医结合、临床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前沿进展类。以本专业前沿知识、理论、技术及与多学科交叉融合为主,主要针对中、高级职称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临床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要求
2023年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紧紧围绕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和《浙江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要求,持续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全力打造“国民学国医”平台,大力支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2023年开始,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3学时核算为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分。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3〕25号)要求进行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申请不可超过2项。
(二)每个单位申报远程项目数不低于本单位总申报数的50%,推行网络学习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新模式。
(三)申报前沿进展类项目,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主讲人及50%以上的授课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省级名中医;
2.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
3.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工作室专家;
4.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5.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
6.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
7.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青年岐黄学者、省中青年临床名中医。
(四)自2023年起,浙江省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一纳入“国民学国医”平台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除实践操作外一律实行在线考核,培训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核发依据。远程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效果将作为项目滚动和持续发布的依据。
三、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20日起开始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一)网络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陆“国民学国医”平台(http://gmxgy.cn),点击“2023年度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进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并按《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使用手册》(在“国民学国医”平台首页下载)提供的方法进行操作。
(二)项目初审。各申报单位对本单位所报项目内容在管理系统内初审后,报送各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各市卫生健康委在管理系统内对本地区所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推荐至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退回并注明审查意见。省级单位直接报送。
(三)省级审核。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对各地送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程序;复审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并注明审查意见。各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之后,应随时关注项目的网上审核进展情况。对审查退回的项目,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后,可在申报截止日期前重新提交。
五、其他事项
(一)在2022年度内未执行的当年度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在2023年度不可继续执行。2022年度已完成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将项目执行确认书一式3份、电子版学员信息表等,于2022年12月31日前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
(二)申报项目应以保证培训质量为前提,规模不宜过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术会议、论坛、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不得申请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浙江省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参照浙江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相关工作人员。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 吴嘉嘉 0571-87709385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 张应恬 0571-86613698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23号楼443室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